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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印发《河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行业资讯    发布时间:2024-09-04 06:31:39

  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农业村局、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财政局:

  为规范做好我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充分的发挥政策效益,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有效支撑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促进农业高质高效发展,助力全方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8号)等文件要求,我们制定了《河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财政厅2021年5月25日河北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快速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的实施建议》(冀政发〔2019〕4号)要求,以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满足广大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政策、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持续提升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引领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变发展方式与经济转型,加快提升农业机械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一)补贴机具种类。根据我省农业生产要和资金供需实际,从全国补贴范围中选取14大类42个小类156个品目做为我省补贴机具品目。优先保障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以及支持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将粮食、生猪等重要农畜产品生产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应补尽补。将更多合乎条件的高端、复式、智能产品纳入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加大补贴力度。将育秧、烘干、标准化猪舍、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方面成套设施纳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加快推广应用步伐。按年度将区域内保有量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剔除出补贴范围。适时向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提出增补建议。

  (二)补贴机具资格要求。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的名字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其中:非牌证管理机具还必须将出厂编号用钢印打印在机体易见、易拓印、不易锈蚀和损坏的位置上,钢印打印深度要能保证拓印清晰。

  推广使用智能终端和应用智能作业模式,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全力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列入补贴范围。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积极开展农机专项鉴定,加快农机创新产品获得农机试验鉴定证书步伐,并按规定列入我省补贴范围。对尚不能通过农机专项鉴定取得补贴资质的高端智能创新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等通过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给予支持,重点补贴建设标准成熟的烘干机配套设施、温室大棚骨架和标准化猪舍钢结构、蜜蜂养殖及蜂产品初加工成套设施装备等,经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实施。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和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产品列入补贴可以突破全国补贴范围。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操作方法按农业农村部、财政部通知要求执行。

  地方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可列入市县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市县自定,不得占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我省补贴范围内各机具品目的主要分档参数依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主要分档参数制定,并根据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对部分品目参数和分档来优化。各档次补贴额上限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不超过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提升部分重点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从30%提高到35%。在确保资金供需紧平衡的基础上,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水稻插秧机、玉米籽粒收获机等品目的产品提高补贴额,补贴额测算比例最高为35%。其中,通用类机具的补贴额可高于相应档次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增长幅度控制在20%以内。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品目或档次报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实施。

  2021年起,对保有量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到2023年将其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降低至15%及以下。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补贴机具和玉米去雄机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棉花收获机单机、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补贴额保持总体稳定,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多种方式来进行宣传,引导购机者根据各档次的补贴定额自主议价,不再对外公布具体产品的补贴额。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组织人员对相关这类的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做评估,视情况及时作出调整。补贴资金出现较大缺口时,及时下调部分机具的补贴额,确保政策效益普惠共享。

  农机购置补贴支出大多数都用在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资金分配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采用因素法(包括基础性因素和政策性因素、绩效因素、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因素等)测算,不突破县级需求上限,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县(市、区)的预算规模。财政部门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发布各市县(市、区)资金使用进度,督促相关地区优先使用结转资金,督促预算执行较慢地区加快使用。按需组织并且开展县(市、区)际余缺调剂,重点将实施进度低于序时进度地区的补贴资金调增给已出现供需缺口的地区,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农财发〔2020〕15号)执行。

  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市县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与有几率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省级及以下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发布本地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全面公开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等信息。

  (二)组织机具投档。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工作规范(试行)》等要求,全面运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自主投档平台,常年受理企业投档,组织开展形式审核,公示公布投档结果,并导入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

  (三)受理补贴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全方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县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相关县应及时发布了重要的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四)审验公示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做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合乎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工作动态栏目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各县(市、区)要在申请点公示栏中公开公示信息,鼓励在乡村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五)兑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相关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标准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同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方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市、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完整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组织并且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要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分析易发多发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和技术性争议事项,深入查找政策实施薄弱环节,研究提出完善建议,并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上的能力水平。

  各市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的指导,重点开展县级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资金需求把关、补贴政策实施调研督导、违规查处等工作。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深入落实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责任、审核和监管责任,财政部门资金兑付与资金监管责任,配合做好违规查处工作,重大事项提交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策。

  省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农机鉴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加快农机专项鉴定大纲制修订,组织所属农机鉴定机构公布鉴定产品品种类型指南,规范开展鉴定及其采信工作,及时公开鉴定证书、鉴别判定的结果和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参数信息。逐步加强试验鉴定(认证)证书及其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等投档资料规范性抽查,对多次或重复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以及管理上的水准较低、违规风险较大的检验测试的机构,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其发放的证书(报告)不予采信,并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或终止相关机构检验测试资质,将相关处理解决措施予以公开通报。

  (二)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操作流程,依规受理补贴申请,规范组织补贴机具核验,及时兑付补贴资金。努力提升政策实施信息化水平,提高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效率,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补贴申请、资金兑付工作。要优化农机安全监理牌证管理系统功能,实现农机安全监理系统与办理服务系统相互连通,已办牌证和已核准补贴的机具信息及时准确相互推送,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要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对经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拖欠农机生产经销企业购机款的购机者,取消其享受补贴资格。

  各市要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各县(市、区)稳步推进手机APP、补贴机具二维码和物联网监控设备等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三合一”试点,积极探索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实施与监管信息化技术集成应用。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宣传挂图、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以及村务公开等渠道,全方位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及时来更新相关信息,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充分的发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作用,对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公开,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补贴政策咨询和投诉电话要有效畅通,发生变更要及时报告河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要建立信息公开审核机制,保护购机者隐私信息。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各市县要全面贯彻河北省农业农村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纪律约束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冀农办发〔2019〕259号)和《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冀农业规〔2018〕5号)要求,全面建立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办理流程,强化监督制约。认真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充分的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从严整治突出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强化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查处和联动处理。全方面开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全流程分析,形成管理闭环。开展绩效管理,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结果运用,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持续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各实施县(市、区)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县(市、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并抄报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定州、辛集市直接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管委会每年12月10日前,要将全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

  8.2.3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和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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